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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无效的裁定。
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后,商标注册人自收到国家商标局发送的无效申请 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
商标宣传材料;商标销售证据以及许可加盟证据;广告宣传证明,以及媒体报道采访材料;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的使用商标证明;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以及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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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无效答辩申请材料以及证据
向商标局提交无效答辩申请
官方下发判决结果